(一)本科生办理休手、复学流程
1、学生正式取得学籍后,学生因各种原因须分阶段完成学业的,需办理休学相关手续;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或其他相关手续以免影响后续学业完成。
2、休学、复学全部采用线上办理,请在教学服务平台上申请。申请步骤:登录教学服务平台——学生信息——个人事务——休学/复学申请
(二)《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摘录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习年限内连续完成学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创业(须提供由学校创业指导中心认定的创业项目材料)、生病(须提供由学校认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其中精神类疾病指定专科医院: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安定医院,结核类疾病指定专科医院:北京市老年病医院、北京市结核病防治所)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本科生院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认为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而应休学的,不需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提供相关材料,本科生院核实批准后,学生应当办理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次,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对于因创业办理休学而需要连续创业的,可增加一次休学机会。
为保证学业安排,休学期限应从批准之日起至相应学期开学报到前一日结束。休学期限的计算按以下原则执行:第8周前(含第8周)申请的,当学期参与计算;第8周以后申请的,当学期不参与计算。
第三十四条 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办理休学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的外校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具体按本科生参加中外联合培养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因病休学的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因其他原因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因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当在相应学期的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其中精神类疾病复学指定专科医院: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安定医院,结核类疾病复学指定专科医院:北京市老年病医院、北京市结核病防治所。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于开学后第一周进行选课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