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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学业务

(一)本科生办理退学手续注意事项

1、学生正式取得学籍后,学生因各种原因须终止学业的,按退学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到所在学院教学科办理退学手续。


(二)《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摘录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具体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

2.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4.休学次数已满,仍不能继续学习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被批准的;

9.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10.其他应予退学的。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本科生院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主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备案。学生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且取得30学分以上者,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