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考生违规处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规定,在北京地区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有以下行为的考生,一律按违规处理。
一、违纪类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包括在规定时间之前翻阅试卷的;未按要求填写试卷代号;答题卡和答卷出现在其他考场试卷袋内;肆意撕毁、涂抹答卷,或破坏答题卡中信息点导致无法评卷等)。
二、作弊类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0.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1.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3.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其他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以上违规行为的考生,其成绩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考点学校按照校纪、校规进行纪律处理。